咨询服务,标准规范,培训中心,关于协会。北京市。
地方导航,北京导航。
业务范围/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业利益的建议和意见,反映合理诉求;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新产品、新技术;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工程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业内各种培训及经验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交往;承接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与同业协会的联络及国内外的考察、合作;积极拓办会员需求的活动;办好会刊及网站。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四、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其他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及消费者之间、以及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和事宜。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举办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经济实体。
组织机构/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23家;内设机构4个:办公室、综合部、信息部、责任保险部;经济实体1个:培训中心;分支机构9个:市场工作委员会、技术经济工作委员会、技术质量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工程总承包工作委员会、勘察与测量工作委员会、企业文化工作委员会、中小单位工作委员会、民营企业工作委员会。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协会简介/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原名:北京勘察设计协会,2009年2月经市社团办等部门批准改为“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是由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提高行业自主管理水平,改善市场环境开展活动,促进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首都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协会坚持依法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办会的原则,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2层北段。
邮政编码:100045
协会章程/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章 总 则
*条 名称: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BEEDA
本会的徽志为三棱尺横截面构成的图形。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提高行业自主管理水平,改善市场环境开展活动,促进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首都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本会坚持依法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办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业利益的建议和意见,反映合理诉求;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新产品、新技术;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工程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业内各种培训及经验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交往;承接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与同业协会的联络及国内外的考察、合作;积极拓办会员需求的活动;办好会刊及网站。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四、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其他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及消费者之间、以及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和事宜。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举办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在北京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守法经营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软件、信息和其他服务;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本会提出保护要求;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工作动态、成果和经验。当单位法人代表及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顾问组组成及成员;
七、决定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八、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如本人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原工作单位,应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人员变更申请,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必要的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设立实体机构的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办理手续;
六、决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编制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负责执行和检查;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会员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的违法违纪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听取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直至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及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